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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王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548号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华电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李长旭。被执行人王军民,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民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的(2015)宁南证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军民所持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8)10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享有质权,且已办理了质押登记。另��明,被执行人王军民所持的上述10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经两次转增后已变更为2550万股流通A股股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军民所持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608)1000万股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牛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