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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X国诉马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国,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繁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赵满国,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住繁峙县东顺路273号,身份证号142226197905181715。被告马峰,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三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2619790921441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满国诉被告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满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满国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峰审 判 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李利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