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X国诉马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国,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繁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赵满国,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住繁峙县东顺路273号,身份证号142226197905181715。被告马峰,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三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2619790921441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满国诉被告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满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满国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峰审 判 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李利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