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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季凯明与徐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凯明,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凯明。被执行人徐明。申请执行人季凯明与被执行人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园民调初字第02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明结欠原告季凯明货款516484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26484元,余款490000元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每月底前各付7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季凯明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木渎)账户。二、如被告徐明未按期付清上述任一期款项,应另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季凯明有权就全部余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2元,由被告徐明负担并于2016年2月底前付至原告季凯明前述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徐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经查:被执行人徐明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塔山路9号8幢501室、福苑28幢1室房产二套,本院均已查封。其中,光福镇塔山路9号8幢501室已在本院另案([2014]园执字第2555号)执行过程中以855000元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分得72605.74元;福苑28幢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徐明与案外人袁雪霞、徐琳按份共有,其中徐明占2.5%份额,案外人徐琳占95%份额,案外人袁雪霞占2.5%份额,且有大额抵押,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刘清华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徐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478360.26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提供,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民调初字第027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书 记 员 金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