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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李颖霞、于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李颖霞,于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25号之一原告王海洋,男,1986年6月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郑直和,北京志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颖霞,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于清伟,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洋与被告李颖霞、于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宗��人民陪审员 刘 恩 波人民陪审员 郭 柱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桂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