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钢与杨和改、王爽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何钢,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申请人杨和改,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被申请人王爽,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被申请人王丽华,女,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被申请人王长春,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再审申请人何钢因与被申请人杨和改、王丽华、王爽、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钢申请再审称:原审案件中70万元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案外人施某出资收购王爽所持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因此王爽、王丽华与杨和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且原审中杨和改提供的王爽、王丽华出具的借条系2014年8月30日晚两人受到暴力胁迫被迫签署形成,并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案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院调取2014年8月30日晚报警的相关材料,后本院向祁连派出所当日值班民警了解了当晚的报警情况,民警称2014年8月30日晚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即派出两名民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双方系借款发生纠纷,未发现有殴打、胁迫签字等情况,因双方系单纯的借贷纠纷,故民警未对纠纷作进一步处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负有举证责任,现何钢称杨和改与王爽、王丽华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70万元借款实为股权转让款,为此其向本院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企业登记信息等材料,然上述材料无法证明原审认定的70万元借款与股权转让款之间具有必然联系,故何钢称杨和改与王爽、王丽华之间并非借款关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何钢称原审杨和改向法院提供的借条系王丽华、王爽于2014年8月30日晚受胁迫所写,但其仅向本院提交了接警登记表和王丽华对事发当日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借条系王爽、王丽华于2014年8月30日受胁迫所签,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何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巍审 判 员 施海峰代理审判员 何璐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仪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