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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靖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周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程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靖,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仲字第353号裁决书,受理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靖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周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渝仲字第3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