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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雷某与何某甲、何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某,何某甲,何某乙,王某,何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某,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市容保洁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乙。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系何某乙之妻。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丙。法定代理人:何某乙,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吕小寨村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尚贤路华宇时间城1-1-1003,系何某丙之父。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雷某与被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何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某申请再审称:何某乙代表全户签订的安置房分配协议为全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吕小寨村委会盖章证明,该证明无《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无效情形,合法合理有效,二审法院仅因为不是所有户员都在协议上签字就认定该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因为全体户员人均安置面积不足85平方米,才无偿安置118.82㎡,故该面积应是对未参与拆迁建设的雷某及何柏青的安置补偿。二审法院认为该面积应六人均分,属明显错误。雷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何某甲、何某乙、王某、何某丙提交意见称:吕小寨村委会证明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王某自始至终不同意给雷某分房,何柏青、何某丙也未签字,该证明属于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开发商无偿补足的118.82㎡不是给雷某一人或其母女二人的,而是给何家六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权利主体在整体上予以补足的,雷某无权独吞,况且该面积已经超出了相关安置协议的规定面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雷某原审提供的吕小寨村委会“证明”,并无被拆迁房屋共同共有人王某的签字,王某事后也未追认,故何某乙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所作处分无效。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并无118.82㎡安置面积是对雷某、何柏青无偿安置的相关内容,故雷某主张118.82㎡面积是对其与何柏青的安置补偿,缺乏依据。因此,雷某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雷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