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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李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4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邑支行)。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号。负责人栾本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健,该行员工。被告李扬。原告农行临邑支行和被告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临邑支行诉称,被告2014年3月20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84,授信额度9000元。被告2014年11月6日透支消费6108.57元,到期后未还,逾期后多次催收未果,至2015年11月20日欠农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7453.95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至清偿日本金及所有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2014年3月20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84,授信额度9000元。被告2014年11月6日透支消费6108.57元,到期后未还,逾期后多次催收未果,至2015年11月20日欠农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7453.95元。以上事实,有信用卡申请登记表、身份信息、交易明细、关于利息费用计算情况的说明为证。本院认为,信用卡申请登记表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成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所欠本金及利息7453.9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松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