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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尚式与池万东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尚式,池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谢尚式。被执行人池万东。申请执行人谢尚式与被执行人池万东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瑞知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池万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谢尚式办理第8182997号“yasle”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邮寄送达协助变更执行通知书,快递单号EY222403506CN,由申请人自行前往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告知申请人需先行对相似商标申请注销,才能办理商标注册号变更登记。因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未对相似商标注册号提出注销申请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判决文书中亦未注明是否对相似商标注册号予以注销。现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待商标注册号变更登记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瑞安市人民法院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本案执行条件尚不具备。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9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