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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民初4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黄平县。被告杨某某,女,1980年11月生,苗族,住黄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电话催原告交费后其称过两天交,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再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