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英与被告吴巧娟、李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英,吴巧娟,李棋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470号原告李明英,女,1979年2月26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林建辉,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巧娟,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棋盼,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英与被告吴巧娟、李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明英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