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潘铁旦与魏长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铁旦,魏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潘铁旦,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委托代理人迟永丽,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长友,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潘铁旦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长友给付欠款1097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魏长友主动将执行款10973元,执行费65元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已将此款支取,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满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长英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