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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江志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626号罪犯江志新,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金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志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8年7月22日以(2008)浙刑三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被告人江志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二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志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志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志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志新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