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武武与倪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武,倪勇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426号原告李武武。被告倪勇君。原告李武武与被告倪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3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驾驶装载机,口头约定月工资5500元,至同年12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0400元,被告称当时无钱,让原告宽限付款时间,原告应允。2015年12月1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0400元并赔偿原告因索要工资而产生的误工、交通等费用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短欠工资款过程及数额均属实。因目前生意不好,经济能力有限,请求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另外,原告请求的误工及交通等损失没有依据,被告不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装载机驾驶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500元,后原告依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务至当年工程停工。同年12月8日,经原、被告清算,被告共短欠原告工资20400元,同时被告称当时无钱,要求原告宽限付款时间,原告同意。2015年12月1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武工资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元),2015.12.15号,倪勇君”。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用工协议并约定报酬,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过结算对被告短欠原告的工资以欠条的形式进行了确认,欠条形成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因索要工资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该意见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倪勇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武武工资款2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倪勇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3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