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怀林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怀林,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976号原告:孙怀林,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法定代表人:杨齐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怀林诉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孙怀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蔡兵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孙怀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蔡兵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