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3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