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本浩与盛晖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浩,盛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35号原告周本浩,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晖,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许赟,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本浩诉被告盛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本浩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本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周本浩负担。审 判 长 杨爱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