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超诉刘晓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655号原告王×,男,1983年7月6日出生。被告刘×,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綦宗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10年1月,我与被告经由网络游戏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4日生育一子王×2。由于我们在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不够充分额了解,缺乏沟通,仓促成婚。婚后,我和被告一起生活时发现两人没有共同语言,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二人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为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王×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由我承担。被告刘×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相识、结婚登记、生子过程。我于2009年患乳腺癌,结婚前原告知晓此情况。在医生表示可以受孕但仍有风险的情况下,我生下儿子王×2。孩子五个月时,原告开始经常夜不归宿,打电话关机,询问去向也不告知。我想让孩子在健康家庭中成长,曾多次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原告均以性格不合,想要开始新生活等理由拒绝,从此不再回家。我认为我们作为成年人,婚姻是自己选择的,为了孩子有一个幸福的人生,不管有什么问题,我们都应该互相迁就、改变,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4日生育一子王×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考虑到孩子年幼及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完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綦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