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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7民初213号原告胡某(曾用名胡某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