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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军诉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军,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59号原告乔军,男。委托代理人马鹏、马驰,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乔军诉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