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43号原告:曹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关于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向被告张某亲属调查,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与被告无法联系,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曹某送达预缴公告费通知书,向原告指定了缴纳公告费的期限,同时告知原告不按时缴纳公告费将按其自动撤诉处理。预缴公告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经本院送达预缴公告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预缴诉讼费用,是对其诉讼请求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