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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海、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金海,孙杰,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勇,诸城市傲林家具厂,万紫云,诸城市安欣食品有限公司,孙伟,潍坊和盛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33号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39号。被告王金海,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杰,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外埠郭河套村。被告诸城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西洛庄村。被告刘勇,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傲林家具厂,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东涝戈庄村。被告万紫云,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安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栗园社区沈家双塘村。被告孙伟,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潍坊和盛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注沟社区驻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金海、孙杰、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勇、诸城市傲林家具厂、万紫云、诸城市安欣食品有限公司、孙伟、潍坊和盛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272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272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