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燕、易红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易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易红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受理刘燕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红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55号���江城市花园三期2幢1单元4楼406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刘燕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刘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