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兴国电热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国电热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曾多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兴国电热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忠国,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4326.9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8519.2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截止到2016年4月26日),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45元、执行费人民币2240元,合计177031.23元。但被执行人及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国电热线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7031.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