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建杰与严娅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杰,严娅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814号原告:周建杰。被告:严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杰诉被告严娅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杰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