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施建金与陈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金,陈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369-1号申请执行人施建金,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容,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施建金与被执行人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