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慧军与被告姬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军,姬晓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445号原告吴慧军,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姬晓聪,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军与被告姬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慧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50元,下余60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