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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3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陈跃前,董事长。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做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人民币508600元,并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8986元,保全费3100元,合计人民币12086元,由被告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国土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牌号为苏A×××××的中型厢式货车已被依法查封,银行账户已被另案依法冻结。另,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本院另案正在拍卖。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40686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15)浦执字第1062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跃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强制执行措施文书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国土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牌号为苏A×××××的中型厢式货车已被依法查封,银行账户已被另案依法冻结。另,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本院另案正在拍卖。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跃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