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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马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刚,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法定代表人陈华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琪人民陪审员  单进人民陪审员  付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