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阿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855号原告阿某某,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关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阿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特日格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