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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商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420号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旋。委托代理人赵凤兵,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敏恩,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虎宏。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奇英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