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发英诉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英,朱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567-1号原告李发英。被告朱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英与被告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李发英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李发英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438元,但原告李发英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李发英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叶越多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丽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