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德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5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刘德成在沙坪坝区大学城虎溪河边住处,将谭某某、黄某某在大学城某小区地下车库工地附近盗取的宇邦牌WDZNA-YJY5*16电缆线3捆,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114元。另查明,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刘德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某、黄某某、严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某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刘德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德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刘德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刘德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德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