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恢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章茂年与任诗红、章秀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茂年,任诗红,章秀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茂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横山村横湾组37号。被执行人:任诗红,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富源街。被执行人:章秀慧,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富源街。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4)枞执字第00531-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诗红在枞阳县金辉琉璃瓦有限公司享有的股金30万元。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诗红在枞阳县金辉琉璃瓦有限公司享有的股金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根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