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永鑫达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永鑫达经贸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原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文彬,张冬梅,杨业本,郑冬妹,傅子聪,刘燕丽,郑登友,吴花丽,郑光述,池美艳,林礼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17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告三明永鑫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告福建三明原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告林文彬,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张冬梅,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杨业本,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郑冬妹,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傅子聪,男,1984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燕丽,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登友,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花丽,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光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池美艳,女,1977年1月9日出生,住尤溪县。被告林礼添,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永鑫达经贸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原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文彬、张冬梅、杨业本、郑冬妹、傅子聪、刘燕丽、郑登友、吴花丽、郑光述、池美艳、林礼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永鑫达经贸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原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文彬、张冬梅、杨业本、郑冬妹、傅子聪、刘燕丽、郑登友、吴花丽、郑光���、池美艳、林礼添银行存款15197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明永鑫达经贸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原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文彬、张冬梅、杨业本、郑冬妹、傅子聪、刘燕丽、郑登友、吴花丽、郑光述、池美艳、林礼添银行存款15197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曼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