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655号原告:代某。被告:陈某。原告代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8点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至2016年4月26日上午8点50分仍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