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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655号原告:代某。被告:陈某。原告代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8点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至2016年4月26日上午8点50分仍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