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覃方妮与梁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方妮,梁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覃方妮,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旭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覃方妮与梁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梁旭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覃方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被执行人梁旭文应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5250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履行金给申请人覃方妮,并承担执行费2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梁旭文在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账户扣划存款人民币26042元(含补偿款、迟延履行金、执行费)。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