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修远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937号罪犯修远见(曾用名修海波),男,1969年3月26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了(2007)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修远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07年10月31日入监服刑。2010年10月1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月22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修远见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修远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