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俊才与范米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才,范米乃,马占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311号原告马俊才,男。原告范米乃,女。委托代理人:杨生海康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占海,男,回族,1975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虎关乡吴平村花门66号。农民。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方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9日,被告带二原告去其承包的位于岷县秦许乡的工程上干活,原告马俊才白天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修公路,晚上从事守工地工作,范米乃为被告工程做饭。二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马俊才白天工资为20元,晚上工资为100元,范米乃做饭的工资为110元。原告马俊才在工地上干活半年多,被告拖欠劳动报酬29504元,范米乃在被告工地干活七个月零六天,被告拖欠劳动报酬7470元。后二原告多次只好被告索要劳动报酬,被告均以项目部没钱为由拒绝支付。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拖欠二原告的劳动报酬。被告辩称,他拖欠二原告劳动报酬是事实,但由于二原告拿不出我为他们打的欠条由嘴胡说地向我追索劳动报酬,使我无法给他们支付。另外二原告非法扣押我的甘N.493**号机动车,至今不予归还,给我造成车辆停运的损失,到目前为止已有300元/日×53日=15900元,现要求对方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俊才与范米乃系夫妻关系,被告马占海系包工头。2015年3月29日,被告带二原告去其承包的位于岷县秦许乡的工程上打工,原告马俊才白天从事修公路工作,晚上从事守工地工作半年多,范米乃为被告工程做饭七个多月。二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马俊才白天工资为20元,晚上工资为100元,范米乃做饭的工资为110元。后因二原告向被告索要拖欠工资未果后,二原告于2016年正月十五日将被告的甘N.493**号五菱宏光机动车扣押,并于2106年3月4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被告马占海给付二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15000元,剩余15000元于首次付清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二原告之前提供的欠条无效;二、二原告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归还被告马占海甘N.493**号五菱宏光面包车;三、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马俊才、范米乃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