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马艳红与袁仲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红,袁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红,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袁仲平,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马艳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执字第7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仲平支付欠款68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仲平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仲平银行存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袁仲平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