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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领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领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0156号原告领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石林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KENNETHMACPHERS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领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领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招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作为独家合作方为被告招募、推荐岗位候选人;若推荐成功,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当于候选人职位年薪24%的服务费。此后,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发出指示,要求原告为其推荐员工。原告通过筛选向被告推荐了AdnanYucel先生,并附随详尽的推荐报告,报告中明确告知该推荐的有效期为12个月。嗣后,原告得知被告已雇佣AdnanYucel并安排至旗下酒店任职总经理。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费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2,553.6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602,553.6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ABC系框架合同,合同对具体招聘职位名称未作约定,被告需就具体招聘岗位另行委托原告。原、被告并未就原告诉称的香港金域酒店总经理岗位一职形成委托关系,被告仅向原告发邮件询问是否有人员信息,该邮件不具备正式委托的要件。原告提供候选人AdnanYucel简历后再没有向被告提供其他候选人简历,亦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进一步服务。嗣后,被告另行委托了案外人香港耀洋酒店人事顾问有限公司招聘该岗位并招聘成功。此外,早在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即2013年1月,被告已获取AdnanYucel简历。2014年10月,AdnanYucel再次联系被告,后经正常招募成功,于2015年4月就任佛山保利洲际酒店总经理一职,该入职行为亦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招募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招募的职位(职位名称、位置、简要概述、年薪均为“待确认”)推荐岗位候选人;原告负责寻找并确认合格的候选人,被告决定最终录用人选,在附件B中罗列确认搜索成功的关键;时间:原告能在4个工作周内提交候选名单,在确定可以迅速上任后原告将会提交合格的候选人,在此过程中原告将不断尽力搜寻及协商,就特定项目,原告将会把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表告知被告;在附件C中,原告罗列了招聘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及时间表;专业费用:原告的专业费用根据每一成功候选人的总年薪24%计算,发票将以录用通知书上候选人的签字签署。2014年7月18日,被告员工刘韵洁发给原告员工石林颖电子邮件一份,要求原告就以下职位提供候选人信息:1、香港金域假日酒店的总经理职位需要有经验、积极向上、40岁左右、拥有丰富经验的候选人;2、香港INDIGO假日酒店的经理职位需要来自香港或者现在是客房主管但正试图在更综合的酒店寻求下一个职位的人,并称被告已检索了内部选项并用尽了该渠道,被告需要形成更多的外部选项,请原告也检索一下候选清单。2014年7月22日,刘韵洁再次发给石林颖电子邮件一份,询问香港金域假日酒店寻找总经理事宜比较紧急,是否有进展。2014年7月29日,原告联系到AdnanYucel并收到其递交的简历。2014年7月30日,原告将AdnanYucel的简历通过电子邮件递交给被告。2014年9月23日,原告员工石林颖发给被告员工郑芸电子邮件一份,询问自原告推荐AdnanYucel至被告已有两个月,有无反馈,请告知。同日,郑芸回复石林颖告知涉案职位已经关闭。另查明,2014年8月18日,案外人耀洋酒店人事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推荐候选人AnneBusfield女士。被告官网显示,AnneBusfield女士于2014年11月3日正式入职涉案酒店总经理岗位一职。审理中,AdnanYucel于2016年2月26日提供证人证言一份并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予以公证,内容如下:“2014年7月29日,原告的石林颖女士联系我并向我推荐了香港金域假日酒店总经理一职,当时我在东莞万达文华酒店工作。原告及石林颖女士除了将我的简历提交给洲际酒店集团,未提供其他服务。由于石女士一直未提供该职位的进一步消息,我在领英网站上也自行申请了该职位。我在稍早于石林颖女士的电话沟通中曾告知她,洲际酒店集团的PaulHugentobler先生之前曾为另一个职位联系过我。2014年后期,我再次联系PaulHugentobler先生。寻求加入洲际酒店集团的机会,我们一直保持联系,稍后他告知我他所管辖的区域没有总经理空缺,但佛山保利洲际酒店正在招聘总经理、我申请了该职位。……我于2015年4月底加入佛山保利洲际酒店担任总经理。2016年1月27日,我提交了辞职,辞去佛山保利洲际酒店总经理职位,于2016年2月26日正式离职。”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招募合同》及附件、电子邮件、候选人AdnanYucel简历、香港金域假日酒店官网、AdnanYucel证人证言及公证书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双方提供的电子邮件来看,原告曾向被告就涉案香港金域假日酒店总经理一职推荐候选人AdnanYucel并提供候选人简历,对此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但从电子邮件及AdnanYucel的证人证言来看,原告向被告提供AdnanYucel的简历后就涉案职位再未向被告提供进一步的工作或提供其他候选人信息,AdnanYucel亦不符合被告对涉案职位的需求,且涉案职位最后招聘成功了其他候选人即AnneBusfield并非原告推荐的AdnanYucel,故本院对被告此项辩称予以采信。虽然,原告主张候选人AdnanYucel于2015年6月成功入职了被告下属的另一家佛山保利洲际酒店总经理一职,但AdnanYucel证人证言证明其经案外人PaulHugentobler推荐后自行申请该职位,其入职行为与原告推荐工作亦无关联,对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曾就佛山保利洲际酒店总经理一职招聘向被告及AdnanYucel提供进一步专业工作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关于AdnanYucel入职佛山保利洲际酒店总经理一职与原告无关的辩称予以采信。现原告主张其推荐的候选人AdnanYucel成功入职被告下属酒店应按约支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领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计4,912.50元,由原告领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