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史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2015年11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用自用的黑DP07**号小型面包车从桦南县长龙岗村往驼腰子中心校接送学生,该车核定载客为7人。2015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无证驾驶黑DP07**号小型面包车,从桦南县驼腰子中心校装载24名学生回长龙岗村,当车行驶至桦石公路18KM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自诉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行驶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葛某的证言、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运载学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