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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陆政艳与许有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政艳,许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陆政艳,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许有金,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陆政艳与被执行人许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政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立案执行。本案经多次执行,仍末执结,查明被执行人许有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政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许有金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