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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樊与林龙红、魏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龙红,张樊,魏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龙红(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樊(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9********)。委托代理人梁天宁,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华英。委托代理人林龙红,系魏华英之妻。上诉人林龙红因与被上诉人张樊,原审被告魏华英民间借��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26日,林龙红向张樊出具《借据》,约定向张樊借款20万元,借款日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月息1400元,合计利息2800元。如到期未按时归还,每迟还一天按借款额的1%交纳违约金。该《借据》的落款处备注此款项汇入林龙红浦发银行曙光支行,卡号为62×××90的账户。2013年8月27日,张樊将上述借款汇入《借据》指定的林龙红的账户。同时查明,林龙红与魏华英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樊与林龙红的债务,有林龙红出具的《借据》及对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佐证,系真实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后,林龙红未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张樊要求林龙红立即支付借款20万元、利息0.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樊与林龙红在《借据》中约定迟延还款的违约金为1%/日,若按该标准计算,则将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违约金的范围,本院对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依法将该借款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故对张樊要求林龙红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万元(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按照年利率28%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林龙红向张樊支付违约金7.2万元。林龙红与魏华英系夫妻关系,魏华英未能证明本案借款系林龙红的个人债务,又未注明其婚姻关系有效期间财产所有形式,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魏华英应对林龙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林龙红向张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0.28万元;二、林龙红向张樊支付违约金7.2万元;三、魏华英对林龙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限林龙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02元,由林龙红负担,魏华英连带负担。林龙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该笔借款是代公司借的,不是个人借款。被上诉人张樊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其主要理由是:借款是转到了个人的账户,是个人的借款。、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林龙红向张樊借款,并出具《借据》,张樊将对应的借款转账至林龙红个人账户,系真实的借贷关系,应予以确认。林龙红称该借款是代公司所借,不是个人借款。本院认为系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林龙红和张樊之间的借贷关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龙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602元元,由上诉人林龙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 苇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刘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香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