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九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张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金和,孤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九保,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九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二初字0025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九保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泾民二初字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