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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张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张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1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东益当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695-3。委托代理人:夏清(原告员工),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张藤,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被告张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减半预收1651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