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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金生富、张子平等与湛文彬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生富,张子平,湛文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申8号原审原告:金生富,农民,(系金振杰之父)。原审原告:张子平,农民,(系金振杰之母)。原审被告:湛文彬,农民。再审申请人金生富、张子平因与被申请人湛文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4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生富、张子平申请再审称:一、金振杰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是由两个过程造成的,即:1、由李冬生、湛文彬的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2、由四方抢救人中被申请人湛文彬在金振杰受伤后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其二次伤害。二、人民法院随意删改案由。3、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4、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4938号民事判决,确认湛文彬应承担金振杰死亡的相关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生富、张子平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亦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生富、张子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铁军审判员  石国印审判员  张继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