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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XX与汪武铁刘光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汪武铁,刘光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355号原告XX,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汪武铁,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光信,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XX与被告汪武铁、刘光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东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2.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受赠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XX系被告汪武铁与被告刘光信之子。2015年4月11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在2015年7月1日前,二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3组的房屋(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10.65平方米,其中第一层的四间房屋无偿赠与给原告XX,原告XX同意接受赠与。后二被告将上述赠与房屋交付原告XX居住使用,但未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效力,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本院认为,民事纠纷的起诉,需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XX因赠与合同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赠与合同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于2015年4月11日签订《赠与协议》后,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由于本案标的物为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故本案赠与财产因尚未办理转移登记而未实际履行。由于本案所涉的赠与合同亦并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汪武铁、刘光信作为赠与人尚有任意撤销权。综上,本案原告诉请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效力,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魏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宸书 记 员  张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