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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代利与崔志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利,崔志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342号原告代利,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崔志雷,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利与被告崔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利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代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