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高新区建材市场、孙连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建材市场,孙连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087号原告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渠永,经理。被告济宁高新区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孙连香,经理。被告孙连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建材市场、孙连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济宁高新区建材市场、孙连香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以名下【济宁国用(2011)第0812110010)土地一宗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济宁高新区建材市场、孙连香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